Q-B,全链条模式:拥有境内实控企业想卖给境内收购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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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模式:拥有境内实控企业想卖给境内收购买家公司


   买卖双方均为境内企业的并购交易,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又有沪、深、京三个证券交易所这样的分类方法从卖角度16种组合。   

   如果卖家客户已经有明确的境内收购买家,则本产品的全链条模式将直接从“尽职调查”业务模块开始,根据买家支付方式的不同,提供各相关尽调选项及卖家自查尽调选项;如果并购目标还没有确定,则本中心提供考虑境外并购目标公司的选项。


   请点击上面的“立即预约”按钮,填写弹出的表单;作为初步的询价,请尽可能提供详尽信息,并上传必要电子文件,如果上传文件大小超过1M,请按下面的邮箱地址,或点击上面的“马上咨询”按钮,扫微信二维码,以提供相关电子文档;如果贵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招标,则请按前述联络方式提供招标信息以及招标文件;如果可能,请提供贵公司可以接受的此项业务的价格区间,及主要任务要求。

       本中心将在收到您提交的任务信息后,进行认真评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果您对于本中心的回复内容感到满意,本中心将与贵方签署并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协议。

   关于保密协议与监管报备:在全链条模式下保密协议和并购服务买卖合同是必签的,问题只是由哪一方提供协议、合同的文本;只要客户下单签署合同并按约完成支付,本中心将根据本企业内部保密要求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在为客户及其并购交易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的同时,自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证交所提供报备信息,相关业务的参与人员将会受到监管部门对其证券账户的监管。



大文件传输电子邮箱地址:

15921985154@139.com;

13386204263@139.com;

1018140936@qq.com

手机微信同号:15921985154

联系人:李思中




请知晓本中心的以下服务规则:

1)本中心提供的所有证券财务顾问服务,均不包含对相关并购重组交易提供借贷融资的服务;

2)本中心服务的任何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其国有股份占比均必须在33%以下;

3)本中心服务的并购买家的国有股份占比在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前通常必须在33%以下,如果这个占比在交易前超过33%,则必须有全部由国内外实际个人投资者所投资基金的资本管理机构参与投资到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所成立的各个实体中,以使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的国有股份占比保持在33%以下;

4)上述“国有股份”的定义,指包括中央、地方、国内、国外的政府部门作为前述各种实体的实际所有者所持有的股份,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同时也指国内外央地政府联合持有的政府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3%。鉴于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安排及其所执行的投资政策,本中心目前不认为中国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是“国有股份”。

与上述四项服务规则相悖的并购重组任务不属于本中心的服务范围,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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