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法定业务——境内卖家公司出售给境内收购买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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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业务——境内卖家公司出售给境内收购买家公司


   如果并购重组双方都是境内企业,则对于双方来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比较明确,只要交易的相关数据符合相关定义与要求,就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行事,因此有关法定业务相对比较简单,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必须依法执行,否则达不成目的,总之,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会比非上市公司较为严格。

   此外,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关于内幕交易的问题,作为业内企业,本中心在承接相关业务后,会自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证交所报备相关信息,同时本中心会有相关内控机制进行防范;但客户方面(尤其是出售卖家),如果是上市公司,由于可能相关治理层或管理层的高级别人员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交易,有时候或许只是无意的疏漏,而(使别人)进行了相关股票交易,也会受到监管追究,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客户、准客户、潜客户: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牟取大额利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是要受到严惩的,切莫以身试法,蓄意利用其他人账户牟利,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与其这样,还不如把更多资源投入到相关并购重组交易的工作中去,通过合法途径可以名利双收,否则不仅会被禁入相关行业,而且会有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请点击上面的“立即预约”按钮,认真填写弹出的表单;作为初步的询价,请尽可能提供详尽信息,并上传必要电子文件,如果上传文件大小超过1M,请按下面的邮箱地址,或点击上面的“马上咨询”按钮,扫微信二维码,以提供相关电子文档;如果贵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招标,则请按前述联络方式提供招标信息以及招标文件;如果可能,请提供贵公司可以接受的此项业务的价格区间,及主要任务要求。

       本中心将在收到您提交的任务信息后,进行认真评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果您对于本中心的回复内容感到满意,本中心将按贵公司的要求,与贵方签署相关协议,并认真履行合同。

   关于保密协议与监管报备:本业务模块内,只要客户下单签署合同并按约完成支付,本中心将根据本企业内部保密要求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在为客户及其并购交易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的同时,自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证交所提供报备信息,相关业务的参与人员将会受到监管部门对其证券账户的监管,而无论是否已经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也无论客户是否追加下单后续业务模块中的产品。



大文件传输电子邮箱地址:

15921985154@139.com;

13386204263@139.com;

1018140936@qq.com

手机微信同号:15921985154

联系人:李思中




请知晓本中心的以下服务规则:

1)本中心提供的所有证券财务顾问服务,均不包含对相关并购重组交易提供借贷融资的服务;

2)本中心服务的任何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其国有股份占比均必须在33%以下;

3)本中心服务的并购买家的国有股份占比在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前通常必须在33%以下,如果这个占比在交易前超过33%,则必须有全部由国内外实际个人投资者所投资基金的资本管理机构参与投资到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所成立的各个实体中,以使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的国有股份占比保持在33%以下;

4)上述“国有股份”的定义,指包括中央、地方、国内、国外的政府部门作为前述各种实体的实际所有者所持有的股份,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同时也指国内外央地政府联合持有的政府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3%。鉴于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安排及其所执行的投资政策,本中心目前不认为中国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是“国有股份”。

与上述四项服务规则相悖的并购重组任务不属于本中心的服务范围,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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