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交易前准备——境内公司跨境寻找境外并购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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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准备(含:代寻交易对象)———为境内并购买家公司跨境寻找境外并购目标公司



       在本业务模块内,如果贵公司将主要的交易对象锁定在境外企业,拟进行跨境交易,并委托本中心代寻交易对象,则本中心将在目前国内外政策与合法技术允许的条件下,提供相关交易对象的信息,以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目前本中心能够提供的信息来源,主要是美欧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或者使用英语能够完成并购重组交易全流程,并且相关资源获取具有较大可及性,营商环境相对安全的国家地区。

   如果贵公司规模比较大,经常从事并购交易,并且公司内部有“企业发展部”专门协调并购交易,则本中心将结合能够搜集到的并购目标信息(收费项目),为并购前的准备工作提供一些免费咨询服务;如果贵公司以前很少涉足并购交易,公司内部也没有专门协调并购交易的部门,而且如果涉及跨境并购的话,可能会更加复杂一些,所以本中心在这一模块中提供两项子模块的收费服务:并购前的准备工作服务和代寻交易目标公司。


   请点击上面的“立即预约”按钮,认真填写弹出的表单;作为初步的询价,请尽可能提供详尽信息,并上传必要电子文件,如果上传文件大小超过1M,请按下面的邮箱地址,或点击上面的“马上咨询”按钮,扫微信二维码,以提供相关电子文档;如果贵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招标,则请按前述联络方式提供招标信息以及招标文件;如果可能,请提供贵公司可以接受的此项业务的价格区间,及主要任务要求。

      本中心将在收到您提交的任务信息后,进行认真评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果您对于本中心的回复内容感到满意,本中心将按贵公司的要求,与贵方签署相关协议,并认真履行合同。

      关于保密协议与监管报备:严格说来,在本业务模块单元内,对于挂牌上市公司来说,即便是公司战略方向所指,但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并购重组交易意向、实施时间,甚至连交易对象公司都还没确定,构不成对股价波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所以如果只是下单本业务模块中的产品,而不需要提供后续业务模块单元的服务,则本中心拟不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证交所提供报备信息,因此参与此单业务的人员不会受到监管部门对其证券账户的监管,当然如果客户提出明确要求,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本中心将按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要求,认真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项目参与人员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下单本业务模块单元内产品的同时或之后,追加下单后续业务模块单元内的产品,抑或甚至下单全链条内的全部四个业务模块单元内的产品,则本中心将根据国内相关法规要求,自动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证交所提供报备信息,相关业务的参与人员将会受到监管部门对其证券账户的监管,而无论是否或者何时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本中心的业务模块之一,无论客户有无要求,在执行本业务模块任务的过程中,本中心都将遵守本企业内部的保密要求,严格为客户及相关信息保守秘密,而无论客户下单哪些产品、是否与本中心签署保密协议。



大文件传输电子邮箱地址:

15921985154@139.com;

13386204263@139.com;

1018140936@qq.com

手机微信同号:15921985154

联系人:李思中




请知晓本中心的以下服务规则:

1)本中心提供的所有证券财务顾问服务,均不包含对相关并购重组交易提供借贷融资的服务;

2)本中心服务的任何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其国有股份占比均必须在33%以下;

3)本中心服务的并购买家的国有股份占比在并购重组交易完成之前通常必须在33%以下,如果这个占比在交易前超过33%,则必须有全部由国内外实际个人投资者所投资基金的资本管理机构参与投资到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所成立的各个实体中,以使交易完成之后存在的所有实体的国有股份占比保持在33%以下;

4)上述“国有股份”的定义,指包括中央、地方、国内、国外的政府部门作为前述各种实体的实际所有者所持有的股份,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同时也指国内外央地政府联合持有的政府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3%。鉴于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安排及其所执行的投资政策,本中心目前不认为中国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是“国有股份”。

与上述四项服务规则相悖的并购重组任务不属于本中心的服务范围,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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