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赤字率必须建立央企净利的回冲机制

2023-10-26 21:23 李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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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赤字率必须建立央企净利的回冲机制

李思中



从中国政府2023年公布的数据,2022年中央财政赤字26500亿元,GDP总量120.4724万亿,由此2022年中国的赤字率约2.2%;98家央企净利润1.9万亿元,假设这些央企中政府控股比例都是51%,则2022年中央财政从这98家央企获得的净利收入0.969万亿元,所以在减去政府持股部分的央企净利之后,只有约(2.65-0.969/120.4724=0.01395,即2022年中国的实际赤字率只有1.4%不到。


考虑到发达国家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要求,赤字率在2%以内不会影响外商投资,所以仍有0.605%的额度,乘以2022年GDP120.4724万亿元,所以2023年中国有必要在原有预算安排的基础上,补充2022年政府持股央企净利部分的赤字,大概0.7284万亿元左右。


这里具体解释一下回冲赤字及由此产生的GDP和央企净利该如何在上年和本年,这两个年度间分配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宗旨是,由于没有搞清楚赤字率的概念,而在其计算中没有考虑剔除央企净利,以致官方公布的赤字率数值含有水份,所以需要通过上述回冲赤字,及相应的算法调整,以实现上一年的实际赤字率确实如官方所公布(或是新兴市场国家楷模)那样的货真价实这样一个目的。


具体说,就是回冲赤字本身并不影响上年度和本年度的预算或决算的赤字数值,本年度回冲上年度赤字所产生的GDP以及央企在回冲赤字中所获得的订单并由此产生的净利都将计入本年度,这样本年度的GDP及央企净利会比没有回冲赤字的情况会有所增加,而本年度实际赤字率会比没有回冲赤字的情况要减小,这需要再由下一年度的回冲赤字调整回来。


以上述2022--2023年度为例,假设:


2023年回冲2022年的赤字为0.7284万亿,98家央企此在2023年多获得其中0.5万亿元订单并由此额外产生0.075万亿元净利,其中政府51%持股部分央企净利0.03825万亿元——这样一来,经赤字回冲调整后2022年实际赤字率接近2%,2022年的GDP和央企净利都不受影响0.7284万亿GDP和0.03825万亿政府持股部分央企净利收入都计入2023年,则2023年年末决算数值中,政府持股部分央企净利收入的计算将包含这0.03825万亿央企净利它们是由0.7284万亿元赤字回冲在2023年所产生的


则:


2023年赤字率这个概念与美国的赤字率概念相同=2023年决算赤字,其中不含0.7284万亿回冲2022年的赤字/2023年决算GDP,其中包含0.7284万亿回冲2022年赤字在2023年实现的GDP


2023年实际赤字率这个概念考虑了中国的公有制实际=(2023年决算赤字,其中不含0.7284万亿回冲2022年的赤字—2023年政府持股部分央企净利收入其中包含0.7284万亿回冲2022年赤字在2023年实现的净利收入0.03825万亿元)/2023年决算GDP,其中包含0.7284万亿回冲2022年赤字在2023年实现的GDP;


然后2024年度再按上述办法重复操作回冲2023年度赤字。


总之,如果政府方面暂时不打算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则每年就必须在政府赤字率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即原则上,上一年度除包括人民银行在内、剔除27家金融央企后的财政部之外的中央政府各部门制的企业股权部分**见附注的净利总收入是多少,第二年就必须回补相应数额的赤字,同时考虑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国家赤字率的要求,以确定第二年度必须回冲上年度赤字的具体数额。


希望以后每年如此,形成固定机制, 只有做到这一步,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才会有可能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附注:本文中有关央企的信息资料是根据2023-11-24日《新浪财经APP》中

   央企又少一家,正部级央企只有3家,副部级有多少?”一文中的相关信息:

              1)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98家

              2)财政部管理的金融央企27家,特别央企4家

              3)隶属于各个部门,团体,事业单位的文化类央企114家。

              并作如下假设:

                     A)中央财政2022年可以获得股权收入的企业总共就是上述243家各类央企;

    B)上述27家金融央企,4家特别央企114家文化类央企的总盈亏恰好相抵,

      中央财政从这145家央企获得的股权总收入是零;

      C)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98家央企全部为上市公司,经过最终的股权穿透后,

         所有这98家企业的中央财政持股比例是51%,其余49%为非中央政府持股,

         具体可包括国内个人股,外资股和地方财政持股等。




最后修改时间: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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